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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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仪征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32033.6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律师代理费43000元,共计5175033.63元,并承担2020年5月12日后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告***、***、***、***、***、***、***、***、仪征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仪征市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7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仪征市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2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仪征市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7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25元,依法减半收取240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13元,由被告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被告***、***、***、***、***、***、***、***、仪征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