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轩顺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3508.5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8662.7元。

三、被告***、青岛轩顺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一次性赔偿***复印费、鉴定费,合计128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835元,被告青岛轩顺通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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