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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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威宁县金盛洗煤有限公司、威宁县宏泰洗煤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清偿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