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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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廉江人民法院(2019)粤088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刘宏伟、***、***、***170545.25元; 三、驳回刘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刘宏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90元,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担3040.9元,由刘宏伟、***、***、***负担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