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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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 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 昆明金瓯工程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尾款467291元及其利息(利息以46729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在欠付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与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对原告承担支付相应工程款及其利息的责任; 二、由被告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在欠付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工程款范围内,对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工程尾款467291元及其利息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24元,由被告共同承担(限与上述工程款一并同期交付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