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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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山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保山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保山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4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保山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14元,减半征收计4707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