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巴楚县晨光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2014年7月2日原告阿克苏市鑫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克苏市鑫祥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金400750元;

三、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克苏市鑫祥建筑设备租赁站返还QTZ40型塔吊或赔偿塔吊损失220000元;

四、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克苏市鑫祥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违约金31258.5元;

五、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不能给付部分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阿克苏市鑫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0元,已减半收取的3890元,由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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