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的《房屋定购确认单》; 二、被告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缴),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原告***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