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威海丰盈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威海丰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3年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威海丰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25600元;

三、被告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威海丰盈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威海丰盈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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