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国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13年8月22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终止。 二、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设备租赁费用110.16万元。 三、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75万元。 四、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设备(即:UHSJ熔融挤出机一台及管材成型辅机一套、模具2套)。 五、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790元,由原告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650元,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4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限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移交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