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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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98.57元以及资金占用费用41.48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代偿之日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 原告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被告还款需标注本人姓名和案件号): 户名: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山支行 账号:3515019814010000029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