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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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凌云县凌春大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凌云县凌春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及未及时付款的损失共计132362元;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73.50元,由被告广西凌云县凌春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