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
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
广西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南宁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

二、被告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支付借期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计算:截止2016年1月21日,共计1246729.0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并计收复利);

三、为实现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有权就被告南宁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B-16号至B-22号共21间商铺,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69248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南宁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产、民生路8-1号明豪公寓3号楼B区2层B-23号和B-24号商铺,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130751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被告广西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034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负担1390元,由被告告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47644元,被告南宁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1476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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