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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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平顶山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41×××04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行×××开设的账号为17×××66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以上两项保全限额为870355元。 案件申请费4872元,由申请人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