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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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0854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8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4元、鉴定费20500元,合计242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2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13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