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聚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心纸业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25民初3954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住所地:襄城县青云路中段。

负责人:余俊峰,任襄城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职工。

被告:河南省恒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王洛镇岳寨村。

法定代表人:曹阿满。

被告: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王洛镇非农居民户。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河南聚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台湾城阿里山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与被告河南省恒心纸业有限公司、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河南聚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牛军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谷亚聪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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