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975元、误工费37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399元、伤残赔偿金63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1032.3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2680元、复印费30元,以上总计214206.3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鞍山市铁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3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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