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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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安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 十堰市泽纳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市泽纳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200000元及利息25153.06元(截止2019年12月20日前积欠的利息),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十堰安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622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堰安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市泽纳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市泽纳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中路28号1幢3-6-1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56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白浪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5376元,由被告十堰市泽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安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地址:十堰市浙江路**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