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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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市粘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款11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十堰市粘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400元,由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