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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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楚怡借款5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秦皇岛玖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楚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秦皇岛玖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