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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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兴县港鲁运输信息有限公司 宿州市双泽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大港油田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25民初650号 原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港鲁运输信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树法,经理。 被告:宿州市双泽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波,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港鲁运输信息有限公司、宿州市双泽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17-4-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