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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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鑫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口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张家口重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张家口宏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二、被告张家口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家口宏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定金款200万元。 三、原告张家口宏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张家口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8台红岩牌杰狮C600车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张家口宏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被告张家口万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