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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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7443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8元,***负担4311元,***、***承担1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