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2800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计20877.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外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240.61元,共计28918.21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负担261元,***负担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