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稷山县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稷山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车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贾仙果、张晓俊、张香苗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电动车损失1500元,在×××/×××号车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76266.18元,共计297766.18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在赔付原告上述款项时扣除40000元给付被告***;

三、驳回原告贾仙果、张晓俊、张香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原告贾仙果、张晓俊、张香苗负担223元,被告***负担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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