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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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8658.76元,扣除已垫付10000元,尚应赔偿68658.76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鉴定费共计3784元,扣除已垫付169.39元,尚应赔偿3614.61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