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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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山丹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各项损失95633.18元,其中:医疗费22303.48元、伤残赔偿金47534元、误工费12406.2元、护理费9625.5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交通费439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付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承付原告***71004.7元。下余的赔偿款14628.4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30%予以赔偿给原告***4388.5元; 原告***的各项损失5793.7元,其中:医疗费3383.7元、误工费1055元、护理费1055元、营养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承付原告***2110元。下余的赔偿款3683.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30%予以赔偿给原告***1105.11元; 原告***的各项损失3068.68元,其中:医疗费1713.68元、护理费1055元、营养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承付原告***1055元。下余的赔偿款2013.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30%予以赔偿给原告***604.1元; 原告***的鉴定费2800元,由被告***承担840元; 五、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7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应赔付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267.4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以上四、五项互抵后,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61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1.5元,由原告***、***、***负担888.5元,被告***负担3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