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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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0596元(其中被告***垫支的7500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其本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