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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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4669820.31元、利息1283496.91元,合计5953317.22元(自2019年7月2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9185元,由***、***负担161513元,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6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1560元,由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