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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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洋支行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雁洋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洋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188.86元。并从2020年7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洋支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