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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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市梅县区御鑫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御鑫实业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0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5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御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计407(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径行向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御鑫实业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