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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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04民初95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玉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旭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闵立美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