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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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霍尔果斯开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支付工程款74,0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霍尔果斯开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7元,减半收取2,313.50元,由原告***负担1,486.50元,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