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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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本金126,673.49元、利息19,304.25元,本金罚息为2,067.69,利息罚息为1,844.82元(算至2020年10月16日止,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律师费9,600.00元。 上述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126,673.49元以及第二项律师费9,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1.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341.00元,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原告已预缴,待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