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北吉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华菱衡钢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以500万元为限对(2020)豫0102执恢字397号案件淮北吉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郑州华菱衡钢商贸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郑州华菱衡钢商贸有限公司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本院(2019)豫0102执异38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案件受理费18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