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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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明策伟华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本金5999933.82元及利息775927.14元; 二、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对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南靖县的土地使用权〔以靖国土他项(2013)第1××号他项权证号载明的范围为准〕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数额与2013年龙文(抵)字0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它债务合计不超过6322000元; 三、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洋门业有限公司、***、***、***、***、***、***、***对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清偿的债务与2014年佳(保)字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它债务合计不超过20000000元;福建省南洋门业有限公司连带清偿的债务与2013年龙文(保)字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它债务合计不超过6000000元;***、***、***连带清偿的债务与2013年广个(保)××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它债务合计不超过45000000元;***、***、***、***连带清偿的债务与2013年广个(保)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它债务合计不超过45000000元];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洋门业责任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新润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31元、公告费520元均由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洋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新润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南洋门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