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6950万元及利息(债务利息截至2016年11月30日止为5697.75万元,此后的债务利息以6950万元为基数按月2%利率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对***、***的前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58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