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易科成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向上霸唱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诡事》网剧、片花中使用“鬼吹灯”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

三、被告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就上述主文第二项确定的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8万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600元(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裁判日期 2017-11-17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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