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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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 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73260元、期内利息401433元及逾期利息(以89732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的,则依法拍卖、变卖预登记于被告***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号楼××层××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私字第5××0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三、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27元,由原告***负担7263元,由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1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