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庆云县人民医院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608.2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器具费596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29568.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再支付19568.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65%的比例支付原告剩余医疗费22105.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20元、二次手术费6500元、营养费1755元、剩余车辆损失费364元、鉴定费1560元、评估费325元,共计34429.78元。

三、被告***不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计796元由原告承担96元,由被告李洪山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2019-12-07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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