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佳木斯市晨凯化工厂
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支付货款76854.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2元,由东方聚能公司负担1721元,由***负担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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