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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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崔宇萍共同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垫付贷款本金及利息188793.6元、保费9656.46元,合计198450.06元。并自2020年2月18日起对其中188793.6元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被告***、崔宇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