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
葫芦岛恒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冬帅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冬帅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1,113,258.36元(7,906,258.36-6,793,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113,258.36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113,258.36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冬帅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冬帅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做工程劳务费1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08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93,08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冬帅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10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38,98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87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冬帅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9,77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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