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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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六水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六水厂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5,393.08元,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款的给付承担补充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00元,保全费1,197.00元,合计4,205.00元,由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六水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