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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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农丰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农丰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反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为其垫付的清罐、转运费用40万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农丰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730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农丰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3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农丰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