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吉县向荣汽车货运联运有限公司
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西吉县向荣汽车货运联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180000元”;

三、被上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620元,由上诉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负担7570元,由被上诉人西吉县向荣汽车货运联运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上诉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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