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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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移交合同解除前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有关施工资料,并配合原告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后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驳回原告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