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31000元; 二、被告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月息1.8分的利率标准从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止; 三、被告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7元,原告***、***承担1116元,由被告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