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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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邱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13091元(截止2019年7月8日),合计413091元;并给付后续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9‰计算从2019年7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56元,由被告***、邱兰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