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庆之共同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115327.20元及利息(至2019年1月17日的借款利息1376.38元、罚息10.42元、复利24.91元,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